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有效化解信访积案和历史遗留信访问题,确保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国家《信访条例》《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教办〔2017〕7号)《天津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信访事项投诉请求,按学校职权范围应由学校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校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信访活动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有序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有干扰影响公共秩序及侵害影响他人的行为。
第二章 信访工作原则
第四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处理好信访突出问题,解决好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确保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五条 落实“战区制、主官上”机制,强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绳,深入调查研究,妥善处理问题”的工作原则。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分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信访工作构建校、二级学院(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两级接访体系。
第七条 学校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信访工作负总责。学校明确一名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其他学校领导对分管工作领域的信访事项负责。学校常设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校信访工作,研究处理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重大信访积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主任兼任信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主任。
第八条 各学院、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为学校信访二级接待单位。各学院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设置信访事项接待员;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访工作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信访事项接待员。
第九条 强化信访二级接待单位的信访工作责任,能在基层解决的问题、能由有关单位解决的问题不上交学校,努力将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四章 信访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校信访办工作职责:
信访办作为学校信访工作综合协调和信访接待受理的办事机构,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校的信访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市委市政府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承办上级单位和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涉及多个校内单位之间的信访问题以及应由学校信访办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安排校领导接待日工作。
(三)负责向学校有关单位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并督促、协调、检查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和信访工作情况。帮助各信访二级接待单位加强信访工作,组织开展信访工作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四)综合分析带有倾向性、苗头性和政策性的信访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履行向学校党委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建议的职责。
(五)对学校各信访二级接待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认可处理意见,提出复查(复核)的,进行复查(复核)。
(六)根据学校领导和上级部门要求,定期通报学校信访事项落实情况,以及全校信访统计数据和其他工作材料。
第十一条 各学院、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等信访二级接待单位信访工作负责人的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对涉及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主要责任,保证本单位信访工作顺利进行。
(二)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并报告处理结果。阅批信访件,接待来访,处理一般信访事项。对重要信访事项或重要信访信息及时上报学校信访办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
(三)掌握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疏导与矛盾排查工作,及时化解各种不良情绪和矛盾纠纷,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并采取措施,有效地劝阻和疏导上访人员,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十二条 各学院、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等信访二级接待单位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一)依法按程序登记、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并做好疏导解释工作;
(二)认真办理领导批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按规定上报办理情况;
(三)收集、记录、整理并妥善保管信访材料,按规定和要求上报重要信访信息、信访统计数据。
第五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信访办和各信访二级接待单位接收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学校各信访二级接待单位在受理、答复信访事项的同时,须及时向信访办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信访办受理信访事项后,不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应将信访事项转至相关单位、处室,并限期60日内作出答复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各信访二级单位受理信访事项,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场进行解释或答复,如需进行调查核实研究的,一般应在60日内作出答复结论并通知信访人;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与信访办沟通,由信访办确定责任部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协调相关部门协商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处室如有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权转移的,其信访事项继续由履行其职权的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再延长30日。但仍不能办结的由信访办报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信访人对学校各信访二级接待单位的处理结果不认可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信访办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认可的,信访办告知信访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九条 信访办对已经受理并给出明确答复的信访事项,不再重复受理;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 领导接访与包案
第二十条 学校各级主要负责人是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信访工作,亲自批阅群众来信,亲自接待群众来访,亲自接听群众来电,定期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领导信访接待“随接随访”制度。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人要向校信访办提出申请,并服从安排。信访办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校领导接访。校领导在接待时一般不就信访事项提出答复性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校领导信访接待受理事项范围:
(一)对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决定的意见、建议或咨询。
(二)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意见、建议或咨询。
(三)对加强和改善学校各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意见、建议,以及对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四)对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安排方面的意见、建议。
(五)对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各单位在保障党员权利和教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意见、建议。
(七)个人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与学校有关、需要学校给予帮助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坚持各级领导干部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做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意见,了解群众愿望,关心群众疾苦,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抓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其他领导成员“一岗双责”,按照分工抓好分管方面的信访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体系。严格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对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信访问题,或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认真解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信访秩序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在学校信访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自觉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应依法、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以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2至3名代表,不得超过5人。走访人员的食宿、往返路费等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学校信访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禁下列行为发生:
(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校门、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缠访、闹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在学校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场所以及有上述禁止行为的场所聚众滞留,由信访办协同主责部门现场进行疏导、劝阻,学校保卫处协助配合并依法依规维护校园秩序。经疏导、劝阻无效者,由学校保卫处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对行为过激并造成相应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隐匿、篡改或扣押信访材料;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第二十九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时限的规定,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十一条 保守信访工作秘密,妥善保管信访资料,防止信访工作文件、信访登记表、报告、统计、数据、信息等资料的扩散、外传、遗失,不得私自复印、保存、销毁信访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上报的重大信访案件材料,要按机要件规定办理,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来访的情况和问题,不得把内部酝酿讨论处理信访的情况向信访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泄露。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信访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