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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和保管程序,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包括:校党政印章、校领导名章、校各内设机构公章、业务专用章等。

第三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学校以及学校内设机构、各级党组织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并校内各二级单位印章的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各级党组织刻制印章,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依据机构设置文件,按照相关规定设计印章印模,二级单位填写《天津美术学院印章刻制申请表》(见附件1),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经校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按规定报公安部门核审后统一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第五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调整、印章磨损等原因需停用或更新印章时,应将原印章缴回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登记、封存或销毁,不得私存或自行销毁。

二级单位业务专用公章,如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等的刻制、启用、废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七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学校党政印章、校领导名章的管理使用。二级单位机关处室的印章自行管理。校领导财务专用名章由财务处保管,仅用于财务工作,未经领导本人允许不得他用。

第八条 印章必须存放于保险柜或加锁的抽屉内,严禁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地点,用印完毕后,应将印章及时放回原处,人离锁落。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印章外出,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安排两人同行。

第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用章时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了解用章内容,严禁擅自用印。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机关处室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建立相应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做好用印登记,对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以备核查。重要事项的用印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机关处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及使用印章,明确职责和要求,人员情况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 印章如有丢失应及时向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

凡私自刻制公章,或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我校《管理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印章使用及程序

第十三条 使用校级印章:

(一)无需正式行文,但需加盖学校印章的材料、函件;以学校名义报送的计划任务书、统计报表、审查表、申报表等重要文本和呈报材料等,由承办单位在OA办公系统填写《天津美术学院印章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方可到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用印。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须由承办部门在OA办公系统填写《天津美术学院签订合同、协议审批表》(见附件3)。

(二)各类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由承办部门造册《天津美术学院证书用印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并在OA办公系统填写《天津美术学院印章使用申请表》,委派专人到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并监督用印。本校工作证、学生证、聘书、奖状等常规证书,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到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用印。

(三)在学证明、低保证明等一般情况下由党委学工部开具用印,如确需加盖学校党政印章,须由所在二级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党委学工部加盖印章后,方可用印。在职证明、收入证明等由人事处开具用印,如需加盖学校党政印章,须由人事处出具证明材料方可用印。

(四)介绍信用印须开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开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开具用印。

(五)其他事项需使用校印的,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特殊情况使用校印,须经校领导批准,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四条 使用校领导名章:

凡需加盖校领导名章的公文、证件、证书、聘书等,除已经其本人授权或会签的文件外,其他用印均须经校领导本人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一)纯属私人事务;

   (二)只写“联系工作”“联系业务”的介绍信和空白介绍信;

   (三)用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字迹不清的介绍信;

   (四)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证书、证件、聘书、合同、协议、文件、函件、材料、报表等;

(五)公章与落款名称不一致的各种材料;

(六)其他不应用印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所有。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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