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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教育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校教育统计工作,增强统计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以及《天津市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及天津市教委相关要求,结合我校统计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  

第一条 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是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强化集中统一领导、减轻调查负担、科学统计的保障。对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法治意识,全面提升统计运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快现代统计调查体系建设,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校积极营造遵守、执行统计法的良好氛围,切实促进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我校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二、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学校成立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副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统计工作相关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四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配备综合教育统计工作人员1名。各成员单位配备兼职教育统计工作人员1名,并保障统计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如确需更换统计工作人员,应做好工作交接和上岗前培训,并及时上报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以确保教育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职能和要求

第五条 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校全面教育统计工作,主要职能包括:

(一)明确统计负责人,配备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教育统计工作,实施教育统计调查;

(二)按照上级工作部署,根据教育统计工作流程,做好我校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数据搜集、审核、整理、汇总工作,按时报送统计资料;

(三)根据工作实际对我校教育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总结工作经验,提高数据质量;

(四)依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做好教育统计管理资料和统计台账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在校档案室归档;

(五)组织我校教育统计人员定期培训,提高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六)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七)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第六条 各教育统计工作相关单位应遵守教育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实施,从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维护统计工作生命线的高度,充分认识教育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要注意收集、整理和保存统计数据的行政记录和原始台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第七条 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和业务学习,具有依法统计意识,具备与其从事的教育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和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八条 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统计人员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入挖掘数据资源,综合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提高统计分析和应用能力。

第九条 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十条 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教育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四、统计数据管理和公布

第十一条 统计数据应当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完善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各单位上报的统计资料和原始行政记录必须由统计人员、本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名,并加盖印章后,报送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统计资料的签署人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法依规保管、保存统计资料,保护统计资料安全;依照法定权限公布统计数据,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公开使用和对外提供数据时,凡涉及统计数据的,应当优先使用教育统计资料,并以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五、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天津美术学院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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