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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党政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政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公文是学校在党政管理过程中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和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是学校党政公文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和督促检查学校各单位、机关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学校各单位、机关处室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适用于学校的党政公文种类主要有(参照附件1)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公布机构,任免干部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告知重要情况。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三)其他。  

1.“规定”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事务制定带有约束性的措施 。  

2.“细则”适用于对某项法令、条例、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3.“简报”适用于不定期的向上级机关及本单位内部反映工作动态。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学校的下行公文,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加 “文件”二字组成;学校的上行公文或平行公文,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公文信函格式的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学校常用的发文机关标志有6个:中共天津美术学院委员会、中共天津美术学院委员会文件、天津美术学院、天津美术学院文件、天津美术学院办公室文件、天津美术学院办公室。参照附件2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学校常用的发文机关代字有7个:津美党、津美党发、津美行、津美行发、津美办、津美办发、津美函。

一般应依据公文内容确定发文机关标志和发文字号。未编发文字号但以学校党委、行政或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与正式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一般来说,公文标题要尽量简短,标题中全文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应加书名号。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校内行文,党政联合行文时,主送单位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党委行文时,主送单位一般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行政行文时,主送单位一般为“各学院、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涉及部分学院、职能处室的主送单位一般为“有关学院、机关处室”。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上行文需附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三类。

  (十)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九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和《公文格式》执行。参照附件3

第十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 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四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以外的学校各二级单位、处室一般不能直接对外正式行文。与其他机关联系工作确需行文的,应当以函的形式行文。

第十五条 学校向上级机关或校内各单位向学校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校内职能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学校同意或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校内各单位公文事项如属于校内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该职能部门,不必向学校行文。

学校只接受二级单位的请示、报告。二级单位的下属单位或挂靠单位需要向学校报送请示、报告的,应当征得二级单位同意,并以二级单位的名义上报。

校内请示、报告应按照《各单位上报学校的请示报告式样参照附件4起草,主送机关应当为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并附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在收到请示、报告后,要及时填写《请示(报告)承办签批单》(参照附件5),提出拟办意见,并报请校领导阅批;校领导领导阅批后,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要将校领导的批示及时送达有关部门、单位。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的问题如涉及其他部门,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行文请示。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不应出现“请批复”“请审批”等字样。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六)除学校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直接向学校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或报告,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个人名义向学校报送请示或报告。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确保在发文机关的职权范围之内,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应协商一致,再行发文;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二)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学校统一对外正式行文,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办理,其他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正式行文。

具有校级组织性质并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如学校纪委、工会、团委),可以本单位名义对外正式行文。

学校党委和行政,学校党委或行政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学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会签、核稿、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公文文号管理。

(一)学校公文文号的管理工作,应贯彻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根据学校文件内容和发文部门的不同,发文文号包括:

   1.校级发文字号:津美党、津美党发、津美行、津美行发、津美办、津美办发、津美函。

2.部门发文字号18个:津美办字津美组字、津美宣字、津美统字、津美纪字、津美巡字、津美退字、津美人字、津美学字、津美工字、津美团字、津美教字、津美科字、津美财字、津美审字、津美总字、津美基字、津美保字。(参照附件6

(三)校级发文字号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二级部门发文字号由发文部门登记编号。

  (四)发文部门对本部门的发文字号必须加强管理,专人负责,部门发文主要用于校内本系统工作。

第二十条 起草。

学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标点正确。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一般文稿,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和日常工作程序,谁主管的事项就由谁起草文稿。带有方针政策性或问题复杂的重要公文,由集体研究提出方案后指定专人拟稿。

  (七)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协商一致后再起草文稿。

  (八)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九)拟稿人负责填写发文签批单有关内容。(参照附件7

第二十一条 审核。

公文文稿应由拟稿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会签。

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文稿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时,主办部门应送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

第二十三条 审核。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应当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学校有明文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能够以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发文;能够以纪要、便函、白头件或信息等形式印发的,不以文件形式印发。

(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相关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需要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 管校领导审签。

凡以学校津美党发、津美党、津美行发、津美行、津美函文号发出的公文,须由拟稿部门负责人请示管校领导审核签字。

第二十  核稿。

(一)凡以津美党发、津美党、津美行发、津美行、津美函文号发出的公文,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核稿。

  (二)凡以学校二级部门文号发出的公文,由发文部门主要负责人核稿。

(三)文稿经过最终核稿后,由核稿人签署意见,再呈送校领导签发。

第二十 签发。

(一)凡以津美党发、津美党文号发出的文件由校党委书记签发;以津美行发、津美行的文件由长签发;以函字文号发出的文件视具体情况分别校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发。

(二)凡以学校二级部门文号发出的公文,由管校领导签发。

(三)凡以学校两个及以上部门名义联合行文的文件,则分别由其管校领导共同签发。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  学校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

  (四)承办。批办性公文应根据来文内容,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分送给有关部门办理或呈管校领导批示后办理。需要两个及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明确承办期限。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

  (五)传阅。需要传阅的公文,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应根据文件规定的阅读范围或校领导批示,安排传阅。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已由校领导批办的公文,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应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承办单位或承办人接文后,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

第二十 学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

(二)登记。

1.根据文件级别,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或二级发文部门进行发文编号。

2.发文登记内容包括:日期、文号、拟稿单位、拟稿人、签发人、公文标题、主送机关等。

(三)印制。非涉密公文在校园网、办公自动化系统内予以公布,不再下发纸质公文确需印制的公文,由拟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印制份数和发放范围。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用印。需要用印的,印章要求盖在发文日期中间偏上的位置,要求上不压正文,下压日期,端正、清晰。

  (五)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按需要分发。除上行文、涉密公文以及不予公开的公文以外,其他公文一般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发布,不再以纸质形式下发。

三十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三十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和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及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归档,相关部门保存复印件。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 学校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学校党委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四十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 实行公文处理责任追究和定期通报制度。有以下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须承担补救或改正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履行审核把关职责,或者审核把关不严的。

(二)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违反公文处理程序的。

(三)擅自行文,或者随意扩大(缩小)发送范围的。

(四)涉密文件未定密审核的。

(五)未正确标注公开属性的。

(六)未履行会签程序,或者会签单位存在不同意见未说明情况的。

(七)以处室函件形式印发指令性公文等越权行文的。

(八)未认真履行主办单位校对公文责任的。

(九)其他违反公文处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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